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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大件运输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网络日期:2025-06-09 浏览:596

  近日,《云南省公路大件运输许可实施细则》印发,明确了7种不予行政许可的情形,细则将于今年4月1日施行。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大件运输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图1)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省公路大件运输许可工作,推进许可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提高大件运输许可服务质量与管理效率,保障公路设施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优化全省交通运输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修订)、《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和《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区域公路大件运输(以下简称大件运输)许可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大件运输,是指符合《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情形的超限运输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经许可并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行为。

  第四条 大件运输许可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安全可控、分级凯发国际首页负责、便民高效的原则。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大件运输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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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类大件运输为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总长度未超过20米且车货总质量、轴荷未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标准的;

  (二)二类大件运输为超过一类大件运输标准且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总长度未超过28米且总质量未超过100000千克的;

  (三)三类大件运输为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的。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件运输许可服务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按职责配合做好大件运输许可服务管理工作。

  省综合交通发展中心负责大件运输许可系统建设和技术维护,完善提升功能,保障大件运输许可高效、科学。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大件运输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图2)

  第七条 大件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以下简称承运人)承运。承运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大件运输许可,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式样见附件1)。

  鼓励外廓尺寸较大、车货总重较重的大件运输,采取公路转铁路或者公路转水路的方式运输。

  第八条 鼓励申请人网上申请许可。跨省大件运输使用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系统或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掌上办”办理,省内大件运输原则上使用大件运输许可系统办理,实现大件运输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全流程网办。

  第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凯发国际首页的有关大件运输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文本等在办公场所或相关网站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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