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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的通告

来源:网络日期:2025-07-12 浏览:

  为有效遏制当前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猖獗态势,切实保障公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青海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海西干线支队乌兰大队将保持治超高压态势,以“百吨王”治理和大件运输查验为工作重点,自即日起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超限超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第七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限超载处罚标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凯发国际娱乐官网入口网址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 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2. 对违法车辆一律依法严格处罚,落实“一超四罚”(罚车主、货主、运输企业、驾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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